企业或机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互联网金融产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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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或机构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现状

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是新生事物,在企业或机构购买后如何做账方面,尚无明确的定论,因此先参考下传统的企业或机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或机构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分别被不同企业或机构记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账户。

1.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开设二级明细科目核算,或者通过“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所得收益冲减“财务费用”或者计入“投资收益”。

(1)会计处理。企业或机构把银行理财产品和定期存款作为一类,采用了相同的会计处理。这类企业或机构投资的主要是银行短期理财产品。购买产品时:借:银行存款——定存(银行理财)/其他货币资金;贷:银行存款——公司账户。

收回时,再做相反分录,所得收益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账户。

(2)财务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直接列作货币资金类,使用者难以从报表中看出企业或机构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并了解其相关风险。尤其是一些不能提前赎回的银行理财产品,在使用时是受到限制的。

2.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所得收益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会计处理:企业或机构认为闲置不用的资金用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目的是获取利息收入,短期买进卖出,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特征。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都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由于期限短和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没有公开的公允价值,所以持有期间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

财务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有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之分,期限从几天到几年不等,有可提前赎回的和不可提前赎回的产品,全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不能全面反映出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并且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将会全部作为流动资产类,影响企业或机构流动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3.保本保收益类理财产品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保本浮动收益和不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会计处理。对于保本、收益固定且持有期内不可收回和转让的理财产品,管理层的持有意图通常比较明确,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企业或机构作为该类金融资产进行核算。期末期限短于一年的在报表中列作“其他流动资产”。

对于保本浮动收益或者不保本浮动收益产品,由于其收益不固定,部分企业或机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部分企业或机构对于可提前赎回且管理层不打算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如果期限小于一年,则期末在财务报表中以流动资产列示。

(2)财务影响。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财务报表中都列作长期资产,理财产品作为这两类来核算,将影响企业或机构的短期偿债能力指标的计算。另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而且还有许多理财产品无法取得公允价值,会影响当期财务报表。由于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合同上是预期收益率,当期的实际收益率难以得知,难以计提当期的利息收益。

4.通过“其他流动资产”账户核算。一些企业或机构认为企业或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一般期限很短,并且大多是保本的,无论归属哪种类别,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之间不会有重大差异,因此直接设置“其他流动资产”账户,平时以成本计量,到期收回投资时确认投资收益。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企业或机构在财务报表中把理财产品列为“其他流动资产”,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或机构偿债能力指标的计算,并且信息使用者难以从报表中直接看出企业或机构的理财产品投资。

5.列入“贷款和应收账款类”,通过“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

某些保本保收益类理财产品由于公允价值难以取得,不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规定,所以列入第四类“贷款和应收账款”类,通过“其他应收款”进行核算。

笔者认为,银行理财产品计入“其他应收款”不太合适,因为这样做对企业或机构的流动比率、坏账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财务指标的正确计算有影响,投资者无法从报表中得知理财产品投资的实际情况。

6.互联网金融的余额宝等理财产品记入“其他货币资金”。

从2013年起,随着金融机构各类理财“宝宝”产品走红,企业或机构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越来越多。由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随时买、随时可以退出和转账的特征,企业或机构对于该类理财产品一般计入“其他货币资金”,还有企业或机构在银行存款下开设二级科目核算。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属于理财产品,不仅有收益上的风险,也有安全上的风险。记入“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无法体现互联网金融产品投资和风险。

二、企业或机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建议

银行理财产品同企业或机构直接投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有许多不同,由于公允价值和收益的稳定性等问题,又不能严格按照相关金融资产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随着企业或机构在银行理财产品和互联网金融产品方面投资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或机构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让报表使用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财务影响进行正确的分析。本文依据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特征,提出了以下分类建议和会计处理方法。

1.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企业或机构的金融资产,但不应计入“货币资金类”和“其他应收款”。货币资金是企业或机构存量资产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而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货币形态,不能随时用于支付,收回有限制,而且收益有风险,所以企业或机构不能把银行理财产品直接列作“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或者“其他应收款”,无论期限的长短。

金融资产,指企业或机构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应收款项、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等。根据银行理财产品是企业或机构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的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的,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

2.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分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金融资产划分为下列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①银行理财产品按期限分为超短期、短期和长期理财产品。超短期理财产品只有3天、7天等,不超过一个月,一般风险较低,收益率较低。短期理财产品,一般为1~3个月,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为长期理财产品。②按照保本和收益的风险分为保本固定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③理财产品按照投资的领域分为货币基金和债券型、信托型、资本市场型、挂钩型及QDII型产品。

从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和收益等特征可知,不能简单把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归为某一类金融资产,需要根据金融资产的特征进行分类计入各类金融资产。

(1)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银行理财产品。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征:企业或机构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

符合该特征的银行理财产品有:①超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应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投资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所以无须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初始投资时以投资成本计量,收回投资时买卖差额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即可。可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下设二级明细科目“超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核算。②互联网金融的余额宝等理财产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原因是其随时可以转入和转出,可以根据该类理财产品公布的理财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③短期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短期保本固定收益但可提前赎回并且管理者不打算持有至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对于保本固定收益并且管理者打算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因此应按照该类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时按照理财产品的成本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不存在利息调整账户,所以持有期间只要根据合同规定的固定收益率按期计提利息即可,到期收回投资本金和利息。

(3)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长期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长期保本固定收益但管理者不打算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符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特征,可列入此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需以公允价值计量。有些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例如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有些理财产品本身不在活跃市场上交易,无法直接取得公允价值,有关学者建议采用以下方法处理:①如果该理财产品的说明书限定其只能投资于具有活跃市场的证券的,则可根据期末该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确定期末公允价值。②如果该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中,无活跃市场的证券、股权等占较大比重的,需要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但是,这对于企业或机构来说,在实务中较难操作,而且存在人为操纵的可能。所以,一方面应出台政策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定期公布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另一方面,对于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的理财产品,如果持有量较大的,可要求银行提供估值结果,或者公开投资组合信息等。如果实在无法取得公允价值的,可以按照预期收益率计提利息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因为从职业判断看,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按照预期收益率兑现的概率毕竟是非常低的。

三、企业或机构购买P2P、P2B产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1.某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专注并购类资产,资产来源于证券公司的并购类项目,虽不保本保息,但短期内比较安全,收益稳定。不能按照预期收益率兑现的概率是非常低的。

2.某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有转让功能,可以随时转让,流动性好。

3.某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征:企业或机构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

因此,企业或机构购买某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可以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四、企业或机构购买某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的具体账务处理

1.企业或机构购买某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准备持有到期时,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初始投资时按照理财产品的成本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不存在利息调整账户,所以持有期间只要根据合同规定的固定收益率按期计提利息即可,到期收回投资本金和利息。

2.企业或机构购买某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不确定能否持有到期,可能会未到期出售时,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应当按照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或机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由于某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投资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所以无须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初始投资时以投资成本计量。

会计处理为,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贷记“银行存款”。

(2)持有期间,收到发放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利息;确认持有期间享有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利息”。

(3)某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到期收到返还的投资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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